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80年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03-07-25   点击数:381

陈 挥 王关兴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拒腐防变、反腐倡廉从一定意义上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是另一条长征之路,从中国共产党诞生至今的80年,无论是在领导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还是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不仅夺取了政权,而且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展。
夺取政权前的反腐肃贪
中国共产党在初创时期,在未建立自己的局部和全国的政权以前,应该说还不存在腐败问题。当时,在党内,既没有可资谋取私利的政治权力,也没有提供腐败分子孳生的物质条件。但是,诱惑党内不坚定分子走向腐化变质的社会环境是存在的。因此,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党,按照什么原则建设党,如何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如何防止党员蜕化变质,就成为中国共产党能否存在、发展,能否领导中国革命事业走向胜利,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从诞生时起,就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理论,确立了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纲领,共产党员必须廉洁奉公、具有献身精神,从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防止腐化蜕变,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和政治基础。
1924年1月,中国共产党同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实现合作。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并在国民党、国民政府、国民革命军里担任职务,推动了革命运动的发展。这种形势对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拒腐防变的新的要求。为此,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于1926年8月发出通告指出,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斗争。大会还通过决议,要求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并在北伐战争和省港大罢工中予以贯彻。它表明党在幼年时期就十分警惕剥削阶级思想对党的腐蚀,并郑重表示党对腐败现象是根本不能容忍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以根本区别于旧政权的崭新姿态出现在人们面前。各级苏维埃工作人员,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革命事业作出了出色的贡献。
毋庸讳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也不是纯而又纯的,它不是建立在与世隔绝的真空中,而是建立在四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处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侵蚀之中,因而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在一些苏维埃政府中时有出现。
因此,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于1933年1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了各类污犯的量刑定罪标准。1934年1月又正式发布训令:要求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的政权机关内,开展一次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在这次惩腐肃贪运动中,党和苏维埃中央政府着重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发动群众和不廉洁行为开展斗争;从领导抓起,从中央机关抓起;加强舆论监督、运用新闻工具推动廉政建设;抓好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的滋生;实行党政政企分开,禁止政府机关办企业;重视干部的选拔教育和监督;中央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依法严惩贪污分子。1932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枪毙的第一个贪官??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此外,还判处了贪污犯左祥云、唐仁达等死刑。中央的决心和采取的果断措施,有力地震慑打击了腐化堕落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密切了党、军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炮火连天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与民族敌人生死搏斗的同时,丝毫没有放松廉政建设,继承、丰富和发展了苏维埃政府的优良传统和经验,公开提出建立廉洁的抗日民主政府的政治纲领,进一步建立与健全法律制度,并通过整风等方式,加强了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理论、组织和作风建设,实行以法治为基础的综合治理,形成了以延安精神为特点的廉洁风尚,为党的反腐倡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克扣或截留应发给或缴纳的财物、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等10种行为均为贪污,必予以严惩。抗日军政大学第6队队长黄克功逼婚未遂而杀人、原陕甘宁边区贸易局副局长肖玉璧贪污公款,都先后被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民主、廉洁的抗日民主政府,同贪污腐败的国民党政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同时,丝毫没有放松反腐倡廉的工作,并将抗日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民主廉洁的人民政权进一步予以巩固和发展,把艰苦奋斗、廉政勤政、廉洁奉公的延安精神发扬光大,从而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建立新中国奠定了基础。
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七届二中全会,确定最后夺取革命在全国胜利的方略,制定执掌全国政权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经济、外交政策。在这个历史转折关头,毛泽东英明地向全党发出警告:“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我们能够学会我们原来不做的东西。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全会还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了防止资产阶级腐蚀和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l)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2)不送礼;(3)少敬酒;(4)少拍掌;(5)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6)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并列,禁止歌功颂德现象。
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执政党廉洁自律的理论与规定,为新中国开创了廉政新风。
建国后反腐风雨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反腐倡廉的形势是严峻的。这是因为:第一,资产阶级中的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往往采用请客送礼、行贿、直至施用美人计等方式,向手中握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进攻,为他们的利益服务,因而必然会发生腐蚀和反腐蚀的斗争。第二,执政党的地位如不注意警惕也容易产生腐化现象。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小生产者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中国共产党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侵袭。第三,部分留用人员的腐败作风及其恶劣影响。第四,新干部、新党员的大量增加。这支新队伍在新中国的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难免带来一些旧社会的旧思想、旧作风,混进一些不良分子。第五,建国之初,百废待兴,革命和建设的任务都很繁重,有些必要的制度还没有来得及建立或者还很不健全,这也给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因而,党中央明确指出,反腐倡廉是一场反对资产阶级侵蚀的严肃斗争,不搞,“党要烂,国要亡,经(济)建(设)谈不上”。因此,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就决定于1950年夏秋冬三季,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随后,于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1952年4月18日,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使惩治贪污法律化。“三反”运动中,党中央抓住典型的重大案件,迅速果断地处理,以引起全党的警惕和社会的震动。按照党中央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的方针,各地在发动群众检举的基础上,都选择若干典型案件进行公审,依法治罪。在这些案件中,影响和震动最大的是刘青山、张子善一案。刘青山、张子善是1931年和1933年入党,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的老干部,曾经在不同的领导岗位上出生入死地苦斗过,曾经为新中国的诞生作出过自己的贡献。但是,进城后,他们在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腐蚀下,贪污腐败,蜕化变质,成了人民的罪人,最终被司法机关处以极刑。
建国初期开展了“三反”运动以后,党又先后领导了新三反运动、1957年的整风运动、农村的“三反”和“四清”运动;制定了《工作方法六十条》;颁布了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干部下放进行劳动锻炼和提倡精兵简政;“节约闹革命”等,其根本宗旨是拒腐防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的本质。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及其经验,突出地提出了执政党建设的问题。从当时的状况看,党的队伍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主要是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廉政方面的问题虽然不及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普遍,但性质是严重的。刘少奇指出:“在党领导了国家政权以后,党内贪污腐化、违法乱纪、道德堕落的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种严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在今后,我们还必须经常从思想上和组织上进行反对腐化堕落现象的斗争,经常把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清除出党。”
在分析党的状况的基础上,中共八大就执政党建设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和主张。第一,从思想教育和制度两个方面来加强党的建设,这是八大提出的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的新思路。第二,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和个人专断。这对于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三,强调要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制约权力的手段,可以防止、减少或纠正权力动作过程中的失误或舞弊行为。
1956年11月召开的党的八届二中全会根据波匈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执政党建设的问题,认真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的建设问题,提出了防止各级领导人员特殊化,防止产生“特权阶层”的重要思想和主张。并明确提出了两方面的措施:即进行教育和规定制度。这是深化了对中共八大的认识,在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史上具有深远意义。
但由于“文化大革命”对党和国家造成了全面破坏,反腐倡廉失去了健康有序运行的条件和保障,造成了严重的曲折和倒退,教训是十分惨痛的。
新时期续写新篇章
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也进入了拨乱反正、重视法制与民主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不仅批评了党内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而且还分析了导致这些风气产生的制度上的弊端,即“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提出了通过改革制度和严格法制来克服特权现象,推进廉政建设的主张。邓小平的这篇讲话既及时地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重大任务,又指出了一条通过改革制度和健全法制从根本上促进党风好转,推动廉政建设的新思路。按照这一思路,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不会再走发动政治运动的老路,而要走依靠制度建设和约束的新路;这种制度建设,决不只是对以往制度的恢复和补充,而是包括了对不健全制度的完善;对某些弊端进行改革;通过健全和加强法制来保证各种制度的贯彻。这是一条充满改革精神需要认真地长期探索的廉政建设的新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200多万件,处分党员235万人,揭露和查处了省部级以上的腐败分子有:洪清源(原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倪献策(原江西省省长);罗云光(原铁道部副部长);李效时(原国家科委副主任);王宝森(原北京市副市长);辛业江(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征(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陈希同(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徐炳松(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于飞(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殿武(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孟庆平(原湖北省副省长);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等,维护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根据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根据党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状况变化的实际,大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能力。
20年来,中国共产党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破坏的沉痛教训,大力发扬民主,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和制度,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以党章为根本大法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充分证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党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决策和部署是完全正确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我们正在逐步找到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抵御资产阶级和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这条路子就是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指出的,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跨世纪的治腐方略。这既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腐败迹象都与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她与一切腐败现象是冰炭不同炉,水火不相容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时时、处处、事事反对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这种斗争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与信心,亦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与人民群众的支持战胜腐败,夺取胜利。(作者系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教授和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摘自《反腐败导刊》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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